國際授權合約 - 無保證程式

第一部分 - 一般條款

貴客戶一旦下載、安裝、複製、存取或使用本「程式」，即表示 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之條款。若  貴客戶係代表他人、其他公司或其他法律實體同意此等條款，則  貴客戶保證  貴客戶擁有充分權限得以使該他人、該公司或該法律實體受此等條款拘束。若  貴客戶不同意本合約條款時，

- 請勿下載、安裝、複製、存取或使用本「程式」，且

- 將本「程式」退回原供貨廠商 (IBM 或其轉銷商)，並要求退還已付款項。若  貴客戶已下載本「程式」，請與提供本「程式」予 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。

"IBM" 係指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或其子公司。

「授權手冊」係指內含某「程式」特定資訊之文件。本「程式」之「授權手冊」可於 http://www.ibm.com/software/sla/ 網站取得。本「授權手冊」亦可能位於本「程式」某目錄之檔案內，以使用系統指令方式便可找到，此外，亦可能以小冊子形式檢附於本「程式」。

「程式」係指程式原版及其全部或部分拷貝，包括：1) 機器可閱讀指令與資料；2) 元件；3) 聲／影部分（如圖像、文稿、錄音、或照片等）；4) 相關授權著作物；以及 5) 相關授權文件。

貴客戶應保留「程式」之「權利證明書」，以證明其係經合法授權使用「程式」特定層級。該層級係依處理器或使用者之數目認定之。  貴客戶若要求提供程式昇級優惠價格或其他促銷優惠時，應出示該「權利證明書」。若 IBM 未提供「權利證明書」予  貴客戶，則 IBM 得接受提供「程式」予 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（指 IBM 或其轉銷商）所提供之原有已付款銷貨收據或其他銷貨紀錄，惟該收據或紀錄需指明「程式」名稱與所得使用層級。

「貴客戶」係指單一個人或單一法律實體。

本合約包括第一部分：一般條款、第二部分：各國專有條款、「授權手冊」以及「權利證明書」 ，為有關  貴客戶使用本「程式」的完整合約，且取代  貴客戶先前與 IBM 所作的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。第二部分條款及「授權手冊」得取代或修訂第一部分之條款。若本合約之條款與「IBM 國際 Passport Advantage 合約」有牴觸，則依後者合約條款之規定。

1. 權利

授權條款

IBM 或 IBM 之供應商擁有本「程式」之著作權，本合約為授權合約而非著作權讓售合約。

IBM 就  貴客戶合法取得之本「程式」授與  貴客戶非專屬之授權。

貴客戶得 1) 依「權利證明書」所載使用層級使用本「程式」，及 2) 製作及安裝多份複本（包括備份），以支援該使用目的。本授權之條款適用於  貴客戶所製作之每一份拷貝。  貴客戶複製本「程式」時，不論其係全部或部分拷貝，均須於該拷貝上複製本「程式」之著作權及其他有關之權利標示。

如本「程式」是昇級版程式，則  貴客戶於安裝該昇級版後不得再使用昇級前之「程式」，亦不得將昇級前之「程式」轉讓予他人使用。

貴客戶應確保任何人於使用本「程式」時（不論藉由本地或遠端存取），均業經  貴客戶授權，並能遵守本合約條款之規定。

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，  貴客戶不得：(1) 使用、複製、修改或散布本「程式」。(2) 逆向組合 (reverse assemble)、逆向編纂 (reverse compile) 或以其他方法解譯本「程式」，但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者，不在此限。(3) 轉授權或出租本「程式」。

若  貴客戶違反本合約條款，IBM 得終止對  貴客戶之授權。若 IBM 終止授權，  貴客戶需銷毀本「程式」之所有複本與其「權利證明書」。

退款保證

若  貴客戶因故不滿意本「程式」，且  貴客戶為原始被授權人，則  貴客戶得索回原已付款項，惟  貴客戶需於發票日三十天內將本「程式」及其「權利證明書」退還提供予 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。若  貴客戶已下載本「程式」，  貴客戶得與提供本「程式」予 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，並依其指示以取回原付款項。

程式轉讓

只有在第三人同意本合約條款時，  貴客戶始得轉讓本「程式」及授權之相關權利義務。  貴客戶轉讓本「程式」之同時，亦應交付一份本合約之拷貝，包括本「程式」之「權利證明書」。轉讓後，  貴客戶即不得繼續使用本「程式」。

2. 費用

「程式」授權應付金額係一次收足之費用。

一次收足之費用係基以「權利證明書」所載明之可使用層級而定。

IBM 將不退還  貴客戶之應付或已付費用，但本合約另有規定者，不在此限。

若  貴客戶欲增加使用層級，請通知 IBM 或 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，並支付相關費用。若政府針對本「程式」收取稅捐（不包括 IBM 之營利所得稅），  貴客戶同意支付指定之稅捐費用或提供免繳證明文件。自  貴客戶取得本「程式」之日起所生個人財產稅，應由  貴客戶自行負責。

3. 無保證聲明

除法律規定不得排除的保證外，IBM 不附具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，包含且不限於任何相關技術支援之未侵害他人權利之保證、或可商用性及符合特定效用等之默示保證。

該項排除亦適用於任何 IBM 之「程式」開發者與供應商。

非 IBM 之「程式」製造商、供應商或發行人可能提供其本身的保證事項。

除非 IBM 另行指定，否則 IBM 不提供任何技術支援。

4. 賠償限制

因 IBM 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，致  貴客戶得向 IBM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時， 無論  貴客戶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（包括重大違約、疏忽、不實陳述或其他契約請求或侵權行為），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 1) 人身傷害（包括死亡）、不動產或個人有形資產之毀損 2) 其他直接實際損害，惟不得超過當損害發生時 IBM 所定之「程式」授權費用。

此賠償限制亦適用於 IBM 之「程式」開發者與供應商。

此賠償限制係 IBM 及 IBM 之「程式」開發者與供應商之共同賠償責任上限。在任何情況下，IBM、IBM 之「程式」開發者或供應商對下列情事均不負賠償責任，即使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，亦同：

1. 資料之滅失或毀損；

2. 附帶雜項支出、特別損害、間接損害或其他衍生之經濟損害；或

3. 利潤、營業、收益、商譽或預期節餘等項之損失。

倘法律規定不得排除或限制賠償責任時，則本排除或限制條款不適用之。

5. 一般條款

1. 合約不影響任何不得以契約限制或拋棄之法定消費者權益。

2. 縱使本合約中有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，本合約之其他條款仍具完整之法律效力。

3. 貴客戶同意遵守所有進出口相關法令規章。

4. 貴客戶同意 IBM 得於執行業務時儲存及使用  貴客戶之聯絡資訊，包括姓名、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位址。

5. 此等資訊之處理與使用應與雙方業務關係相關，並得將其提供予 IBM 之承包商、事業夥伴及受讓人，以便用於符合其共同企業活動之用途，包括與  貴客戶進行聯絡（例如：做為處理訂單、促銷及市場調查之目的）。

6. 貴我雙方均同意，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，不再提起任何形式之訴訟，除非當地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方式放棄或限制。  貴我雙方均無需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害負責。

7. 本合約不為任何第三人創設訴訟權或訴訟原因，此外，任何第三人向  貴客戶提出之索賠要求，IBM 亦概不負責，但以上「賠償限制」一節所容許者（IBM 依法應負責之人身傷害（包括死亡）或不動產、個人有形資產之毀損），不在此限。

6. 準據法、管轄及仲裁

準據法

貴客戶與 IBM 雙方均同意以  貴客戶取得本「程式」授權當地之法律為準據法，據以規範、解釋及執行本合約目的所衍生或有關於  貴客戶與 IBM 雙方之所有權利、職責與義務；且無反對原則之適用。

與國際貨品銷售契約相關之聯合國慣例不適用於本合約。

管轄

雙方之所有權利、職責及義務均受  貴客戶取得本「程式」授權當地之法庭管轄。

第二部分 - 各國專有條款

沒有適用的各國專有條款。

Z125-5589-03 (11/2003)



授權手冊

除 國際授權合約 - 無保證程式 外，以下條款亦適用於下列程式。

程式名稱：IBM Rational Developer for System z Asset Analyzer Integration V7.5
程式編號：Tech Preview
家用/手提電腦授權：本「程式」得儲存於主要機器及另一部機器中，惟不得於該兩部機器上同時使用。

其他 IBM 程式之使用限制權

若  貴客戶係以本程式作為其他 IBM 程式（「主體程式」）一部分之方式獲得本程式，則主體程式應將本程式列為「其他 IBM 程式」，  貴客戶僅得於支援主體程式而收受本程式，且  貴客戶對本程式之使用權，應受主體式授權限制。若  貴客戶意欲取得未受主體程式授權條款限制之另一份本程式授權，請洽詢  貴客戶之 IBM 銷售代表。

排除元件

倘適用本授權合約之準據法國家/地區法令認定本段落之條款無效或無法執行，則不適用。下列元件為「排除元件」，縱使於本 IBM 合約或其他任何  貴客戶可能與 IBM 所簽署之任何其他合約有任何條款：
(a) 此等「排除元件」之第三人供應商（「供應商」）提供元件，不附帶任何保證，且此等供應商不提供任何明示及默示之保證與擔保，其中包括且不限於權利、無侵權行為或干擾之保證，以及可商用性與符合特殊目的之默示保證與擔保；
(b) 在任何情況下，凡與「排除元件」相關之任何直接、間接、附隨、特殊、懲罰性或衍生之損害，包括且不限於資料滅失、盈餘損失、營利損失，供應商概不負責；且
(c) 凡因「排除元件」所致或與其相關或之任何主張，對於  貴客戶，IBM 與其供應商均不負責且不予以辯護、賠償或使  貴客戶免除法律責任。

縱使有此等排除條款，在德國及奧地利，IBM 對「排除元件」之保證與責任，僅由適用於德國與奧地利之 IBM 授權合約個別條款所拘束。

就 IBM 所需提供予  貴客戶之相關於「排除元件」之通知或重要資訊，包括取得特定「排除元件」原始碼之說明，可見於檢附於本程式之 NOTICES 檔案內。

貴客戶之「排除元件」使用行為，，受本合約之條款所拘束，而不受 NOTICES 檔中可能包含之任何條款所拘束。本合約所包含之條款限由 IBM 提供，而非由任何其他方提供。未來之程式更新及修正套件可能包含額外之「排除元件」，若有該等額外「排除元件」及相關通知與資訊，將列於另一份檢附於本程式更新或修正套件之 NOTICES 檔內。

下列為「排除元件」：
Apache Axis V1.3.0 (axis-ant.jar; axis.jar; saaj.jar; jaxrpc.jar)
Backport-util-concurrent V2.2
International Components for Unicode (ICU4J) V3.4.3

特定作業環境

如果本程式有檢附文件，則在程式所檢附文件（如 Readme 檔）或在 IBM 所公佈的其他資訊（如通知函）中，可找到程式規格及指定的作業環境資訊。  貴客戶同意，該文件及其他程式內容可能僅以英文提供。

D/N:  L-SMAA-7JKTF8
P/N:  L-SMAA-7JKTF8 
